浙传艺术大纲03:关于艺术定义的现代争论
更新时间:2025-03-25 07:57 浏览量:2
关于艺术定义的现代争论
1.有关艺术的定义的学说
【代表人物及观点】
·克莱夫·贝尔的“有意味的形式”说
通过特有的形式组合唤起个人的审美感情,排除信息和知识,排除思想和理性,反对理性的介入和外部世界的模仿或再现。这显然是一种带有明显形式主义特征的艺术理论。
·克罗齐和科林伍德的表现说
克罗齐:把艺术视为人的情感表现的美学学说,“美学只有一种,就是直觉的科学”,该学说认为艺术是一种直觉,也是内在情感的表现。排斥理性和技巧在艺术中的作用。
科林伍德:强调想象的参与功能。艺术想象不是对现成情感的单纯表现,而是对本来并不明朗的内在情感的一种探测和使之“明朗化”的过程。是对克罗齐表现说的一种修补。为界定艺术定义提供一条新路径,为现代主义艺术的直觉主义和无意识等潮流提供了理论支撑。
2.艺术无法定义
【代表人物及观点】
·受到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影响,莫里斯·韦茨在《美学中理论的作用》中率先做出断言:艺术是开放概念,故无法定义。他将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引入艺术哲学领域,从基础概念展开了传统美学的批判, 最终得出艺术在逻辑上是不可能被定义的结论。他认为为艺术下定义是一种逻辑谬误,艺术概念与游戏概念一样都是开放性的概念。他认为因为艺术是在不断发展的,不同的时期对于不同的艺术的理解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因为人类的精神需求在不断的变化发展,所以,艺术理论既不能在现实中定义,也不能在逻辑上给出定义。真正的艺术理论不是即是必要条件又是充分条件的类属性,而仅仅是一张盘根错节、纵横交叉的相似点组成的复杂大网。
3.艺术可定义
【代表人物及观点】
·美国艺术理论家阿瑟·丹托的“艺术界”概念的创立等于发现艺术的存在及界定都至少依赖一个必要的社会条件——被社会的艺术理论环境或艺术体制赋予某种资格;并未给出具体定义。丹托延伸出了“艺术界”的概念:“把某物看作艺术需要某种眼睛无法贬低的东西——一种艺术理论的氛围,一种艺术历史的知识:即艺术界。”艺术理论和艺术史共同构成“艺术界”,“艺术界”内部存在一套能够影响艺术品生产和解释的标准(理论),这一标准可以视为一个随艺术理论和艺术历史发展而来的体制,依此判定艺术的身份实质是把“艺术是什么”这一本质向度的拷问转化成了“为什么某物是艺术”这一关注物的嬗变的历史向度的考察,把判定某物是否艺术所属、确定艺术定义的任务交还给了历史,尤其是艺术理论的发展史。
乔治·迪基在《艺术与审美:一次体制分析》中修正了“艺术体制”理论为艺术的定义:一件人工制品;代表某一社会体制而行动的某个人或某些人授予其被欣赏的候选品资格。前者强调艺术史和艺术理论对辨别艺术的重要性;后者强调社会语境的重要性。都离开了对艺术的显性且去语境化的属性的强调,转向了对非显性的、依赖于语境特征的重要性的强调。这里,体制意指一种已为人接受的惯例或习俗,一个已建立的团体或组织,它等同于丹托的“艺术界”,是授予作品艺术身份的背景性存在;授予即是作为构架的社会系统内,权威系统确立对象合法性的过程。在迪基这里,艺术品身份的合法性源于(作为习俗代表的)艺术界内部专业人士的授予和认可,而以此来界定艺术实质上是从关注艺术本身的特质和属性转向了对外部关联语境的考察,这确系在一定程度上将定义问题转化成了历史问题。
评价:他们从艺术体制的角度积极推进了艺术的定义进程。丹托强调艺术史以及艺术理论对辨别艺术的重要性,迪基试图通过描绘创造艺术所必需的社会语境的方式来找出这一可能性。
4.艺术定义的新近尝试——贝伊斯·高斯的“簇概念”
【起源及形成】贝伊斯·高特《作为簇概念的“艺术”》:艺术是一种簇概念,艺术的定义是由多重标准共同支撑起来的,但其中没有任何一种标准属于必不可少的条件。简言之,判断某物是否属于艺术品时所使用的标准不唯一,不存在满足所有艺术的共同的充分条件。因而,他主张“美学上重要的不是寻找定义,而是发现用于识别艺术的众多标准属性”,以此对艺术进行判断。其使用“簇概念”理论界定艺术的尝试,既保留了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说”的特征,同时在莫里斯·韦茨的反本质主义的基础之上进行了新引申。
【具体使用方法】
·满足直觉判断,符合对实物和非实物艺术做的直觉判断;
·规范性,相对于上述的直觉判断,要能用证误理论给出相应的判断理由;
·启发式应用,能或有希望解释概念所适用的对象。
【属性】拥有正面的审美属性;具有情感表现力;在智力上有挑战性;在形式上既复杂又统一;能够表达错综复杂的含义;展现某种个人观点;是创造性想象力的一种发挥;是运用高超技艺完成的工艺品或演出;某种属于已有的艺术形式;产生于某个创作艺术品的动机
5.当代艺术美学分析路径
【三种路径】
·以艺术为尊的定义
指注重艺术品在艺术中的荣耀或至尊地位,需为“好的艺术”“优秀的艺术”“杰出的艺术”,主要用于解释传统艺术及经典艺术。写实主义、表现主义和形式主义为其典型的理论支撑,都试图证明一件能称作“艺术”的物品,需具备何种品质,即该艺术品基本符合以艺术为尊的定义。但这三种理论又有其不同,如写实主义强调美与真实,表现主义强调自我表现,形式主义则强调精美的形式结构。
·分类性定义(描述性定义)
该定义以呈现艺术品背后的艺术体制、艺术界及艺术理论氛围为重点,代表人物是:
乔治·迪基——艺术体制论:认为当一件物品被称为艺术品时,无法证明其优劣,只能标明该物品是众多被特定共同体当成艺术品的物品之一,由此区别于其他物品。这种定义显示了它的由特定共同体所判别的类别,无法体现该艺术品的审美价值高低。
阿瑟·丹托——艺术氛围论:认为艺术的存在及其界定都需依赖于其背后的社会体制条件,该艺术体制具有决定性作用。强调艺术理论氛围对艺术品的界定作用。
·开放性定义
从以艺术为尊的定义中分离出来,将艺术的视觉客观度问题转化为本体论、认识论和体制意义上的问题,注重于阐释何为艺术、如何知道某件物品是艺术、艺术由谁决定等问题。这种定义为理解叛逆性、不走寻常路的当代艺术及其背后的艺术体制提供了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