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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大屏直播演唱会,当心侵权!

更新时间:2025-04-07 08:47  浏览量:1

为吸引人气,商场在大屏幕上直播明星演唱会,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直播制作方索赔近百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下称天心区法院)曾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长沙某商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某商场中通过大屏直播“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构成著作权侵权,须赔偿权利人10万元。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擅自直播引发纠纷

“TFBOYS”系北京时代峰峻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组合。2023年8月6日,该组合在西安奥体中心体育场举办“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经授权获得该演唱会新媒体播放、放映等权利以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

当日晚,长沙某商业公司在其经营的某商场前坪广场以及内部G层两个区域,通过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TFBOYS”歌迷现场直播该演唱会,观看人数超千人。

优酷公司认为,长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播放案涉演唱会直播,涉嫌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优酷公司将长沙某商业公司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98.95万元。

对此,长沙某商业公司则表示,是否侵权应由法院认定;即便法院认定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其开展直播活动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支付赔偿。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演唱会直播系视听作品,长沙某商业公司涉案行为属于以非交互式的方式向公众远程传播作品,构成侵犯优酷公司广播权。

据此,天心区法院判决长沙某商业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长沙某商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界定直播画面性质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此类因擅自直播演唱会引发的侵权诉讼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演唱会直播画面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存在争议。在该案中,法院对直播画面性质是如何认定的?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天心区法院创谷法庭法官余航。

余航表示,从法律的文义及体系解释以及有利于文艺创作的角度来看,视听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的认定标准为独创性有无,而非独创性高低。在该案中,涉案演唱会直播从对演唱会素材的选择、对演唱会现有的素材的拍摄、对拍摄画面以及拍摄角度的选择及编排并结合案涉节目制作流程、操作细节、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其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独创性,满足认定为视听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条件,另外从其播放以及录制的形式进行分析认定演唱会直播满足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涉案演唱会直播满足视听作品的两个构成条件,系视听作品。该案被告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通过设置电子显示屏以吸引流量为目的向不特定公众播放演唱会现场直播画面,系对权利人视听作品广播权的侵犯。

“将演唱会直播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具有典型意义。”余航认为,演唱会直播画面的制作能够融入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且包含了制作者的情感,属于制作者的智力成果,其对此享有包含财产权益在内的著作权。这一认定有助于促进文化市场良性发展和相应商业市场有序竞争。此外,该案对其他类似的游戏直播、赛事直播和授课直播等是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及何种作品类型,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报记者 赵瑞科 通讯员 彭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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