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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奥特曼”暗号放行126人:保安收贴纸就放人,为何不是“黄牛”是受贿罪?

更新时间:2025-12-14 20:48  浏览量:1

最近,武汉一起演唱会案子被媒体报道。负责检票的保安,看到身份证上贴着“奥特曼”贴纸的人,就直接放行。短短几场巨星演唱会,就放进了126名无票观众,幕后团伙收了近20万“好处费”。最终,主谋不是按倒卖票证的“黄牛”处理,而是被判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个获刑一年,一个获刑十个月。

这听起来有点像商业贿赂,但保安和“黄牛”怎么会扯上这个罪?今天我们就说清楚,这个判决定性的法律逻辑在哪。

核心逻辑:他们卖的到底是什么?

要定罪,先得搞清楚他们交易的“商品”是什么。

表面上,粉丝花钱买的是“入场看演唱会”。但法律上看,他们真正贩卖的,是检票保安这个“职务”所赋予的“通行决策权”。

关键点来了:这个权力,是谁的?

是保安个人的吗?当然不是。这是保安公司从主办方那里承接来,再授予保安的职务权限。保安的职责是核验票务、守护准入规则,本质是替公司管理这份“无形资产”。

赵某(安保负责人)和王某(外部策划者),利用赵某的管理职权,指使保安违背公司职责,将公司的“准入权限”变现。这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所以,他们卖的不是票,而是 “滥用职权”的机会。这才是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简单倒卖票证(如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的根本原因。

关键区分:这个罪和公务员“受贿罪”有何不同?

很多人一听到“受贿”,就想到官员。两者核心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侵犯的法治不同: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本案保安公司员工)。它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内部管理秩序和职务廉洁性。

*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企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它侵犯的是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

简单说,一个破坏的是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公司规则,一个破坏的是国家公共管理的公正性。本案中,保安滥用检票权,首先破坏的是保安公司与演唱会主办方之间的信任和合同执行,扰乱了大型活动的商业运营秩序和安全保障。

为何直接放行的保安没事,背后指使的人却坐牢?

判决结果也体现了法律精准打击“源头”的原则:

* 赵某与王某(主犯、获实刑):他们是权力源头与犯意发起者。赵某利用管理职权“开绿灯”,王某设计流程并招揽客源,作用关键,社会危害性大。

* 两名临时保安(不起诉):他们是被利诱、支配的执行工具,获利微薄(各四五千元),且认罪悔罪、退赃,情节显著轻微。法律给予其改过机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张奥特曼贴纸,揭开的是一次对职务廉洁性的公然践踏。它提醒我们:任何依赖信任的环节,一旦失去监督,再幼稚的暗号也能打开潘多拉魔盒。法律的这张判决,封堵的不只是一个检票口,更是在所有类似岗位面前,划下了一条清晰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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