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更新时间:2025-04-28 08:39 浏览量:6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7月24日 周三 总第447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一张图片被索赔10000元
⊙突发新闻图片不能想用就用
⊙包容审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布列松如何拍摄风景
一张图片被索赔10000元!法院这样判赔
在自己公众号上发了一篇推文,网络上随意找的一张图片,图片被告之侵权被索赔10000元,7月19日,记者从华蓥市人民法院获悉,华蓥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易程度、原告同一时期发起多起案件的批量维权成本,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后果、主观过错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判决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曲某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800 元。
据介绍,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众号编辑人员在2017年12月通过网络获取一张网络图片,事隔多年后原告在未事先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向华蓥市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企业未经允许且未向涉案作品的原作者和权利人曲某波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开设的公众号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经对比,被告使用的图片与曲某波提交的作品一致。并在第一时间经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停止了侵权行为。
法庭上,曲某波请求华蓥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IMG_077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00 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费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由被告承担。2024 年 5 月 13 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摄影作品著作权转让 协议》,通过购买受让方式获得涉案摄影作品“IMG_0775”的著 作权及维权权利。被告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将涉案摄影作品用于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某农优选 ”,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既 未经原告的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原告 2024 年 5 月 24 日才 对涉案图片进行作品登记,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从网络上获得并使用案涉图片进行了助农公益知识传播,当时该图片并未标注版权,被告系在原告未取得著作权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无侵权故意。且原告自 2024 年5月 10 日与图片原作者徐某瑶签订作品转让协议之日起才取得相关权利,追溯之前的侵权行为只有 2-3 年有效期;原告未证明其与涉案图片购买付款方周口某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关系,取证费、律师费过高且并不为诉讼所必须,有恶意维权之嫌。
据华蓥市人民法院检索,原告曲某波自 2024 年 5 月 30 日至 7 月 1 日,就著作权纠纷在四川省内相关法院已提起多起诉讼。
法庭上,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他人行使作品著作 权。根据曲某波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曲某波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 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 条的规定,综合被告自认及原告委托重庆易保全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认定, 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了案涉作品,侵害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已主动删除了其公众号使用的涉案图片,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文中不再表述。
关于损失数额的问题,因曲某波难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华蓥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易程度、原告同一时期发起多起案件的批量维权成本,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后果、主观过错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决 四川某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 日 内,赔偿曲某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800 元。
公司又该如何规避或降低网络图片的侵权风险?公司对外宣传应该避免随意使用网站图片,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特殊情形(例如为个人学习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外,使用他人作品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于有图片角标、水印的图片也不建议使用,因为图片的来源通常较为庞杂,无法通过角标、水印来准确判断真正的权利人。需注意,免费网站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图片使用人采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的抗辩事由,并不能阻却使用人的侵权违法性。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 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 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 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突发新闻图片不能想用就用!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生活中,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新闻图片往往会广为传播,有些电商卖家也会紧跟热点推出新闻图片相关周边产品,以抢抓“商机”。那么,这类突发事件的新闻图片能否想用就用?如果擅自使用,要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电商平台该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构成职务作品
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图片凝结着记者的心血。如果一些电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并将其置于商品之上出售,不仅有“蹭热点”“蹭流量”之嫌,还存在侵权风险。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新闻图片往往是著作权法中的摄影作品,通常由报社记者拍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社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单位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此时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在国外,如美国,根据美国版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规定,职务作品的版权通常归属于雇主或委托方,除非雇员或受托方与雇主或委托方之间存在其他合同约定。但无论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于雇主还是雇员,可以明确的是其版权应当属于特定主体,因此未经版权人许可他人不能随意使用。
“突发事件的新闻图片不能随意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图片具有独创性,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获得版权保护,任何人未经授权不能随意使用。突发事件的新闻照片通常是摄影师选择了特定的场景、角度、光线等完成的,通常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即使用他人作品的,应该经过授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另外,擅用新闻图片还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
明确例外情形
有观点认为,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内外各个新闻媒体接连报道这一事件,且报道中大多使用了最为广泛传播的图片,这也构成侵权。
对此,龙文懋认为,新闻媒体这一行为大多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即“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此时使用者无需获得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而电商卖家将摄影作品置于商品之上属于著作权法中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且该商业行为并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规定的情形,若未能获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则侵犯了摄影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国内外各大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使用了首发媒体的摄影作品,如果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就不构成侵权,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赵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包括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情况。除了民法典、著作权法明确做出规定的情况,其他的未经授权使用突发事件新闻照片的行为,尤其是盈利性使用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防范侵权风险
若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未经版权人的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了突发事件的新闻摄影作品,则针对卖家的直接侵权行为,电商平台应当加强自身的侵权风险防范意识。
在龙文懋看来,首先,电商平台应当在收到侵权投诉通知后及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中避风港原则的规定,电商平台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和自身的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卖家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或者屏蔽、断开卖家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等,否则将构成间接侵权,与侵权卖家承担连带责任。其次,电商平台可以增强对内容审查的主动性。虽然避风港原则明确了电商平台的免责情形,但是并不代表电商平台不具有主动审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对于卖家未经许可在商品上使用突发事件的新闻图片的行为,尤其是该摄影作品权利人明显属于特定主体时,电商平台可以主动审查卖家是否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从而避免侵权行为在平台上广泛存在,同时也避免在被控侵权时难以证明对此“蹭热度”行为的“不知”。
“民法典确立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当电商平台经营者接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含有侵权初步证据的通知时,他们有责任采取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以及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赵虎表示,这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亦对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电商平台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过滤或者拦截显而易见的侵权信息,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风险评估,防止被判定侵权的商品再次上架,对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的审核,不仅要审核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对于销售特定商品的,还需审核该主体是否取得了授权许可等相关证件,建立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沟通的快速通道,及时处理侵权投诉。如果无法判断是否侵权,应当及时将侵权通知转送至涉嫌侵权人,如涉嫌侵权人并未采取删除等措施,电商平台经营者可将涉嫌侵权人的身份信息披露给权利人。如果接到权利人对销售产品的多次投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删除、屏蔽链接等措施。
“电商平台应该遵守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通知路径,及时删除侵权商品,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虎表示。
包容审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来源 法制日报
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与之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也陆续涌入司法机关。如何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是司法机关面对的新挑战。
科技创新尤其是颠覆性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人工智能作为“有史以来可能最具颠覆性的技术”,自然会对法律制度提出重大挑战。就著作权法律制度而言,人工智能带来的重大挑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问题,二是人工智能应用中对作品使用的合法性问题。前者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问题,后者则直接关乎产业的生存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主要讨论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如果构成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去年年底,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具有“作品”属性以及使用者具有“创作者”身份。该案被众多媒体称为“AI文生图第一案”,其判决背后的底层逻辑是若所有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的内容一概不被视为作品,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那么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将是重大打击;只有进入“使用—收益—投资”的良性循环,才能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蓬勃发展。
人工智能应用中对作品使用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输入端的数据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二是输出端的内容如果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是否构成侵权。这两个问题不仅相互关联,而且对未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著作权法“著作财产权”条款与“合理使用”条款的相关表述存在一定的开放性;同时,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如何区分,也存在相当大的模糊空间。因此,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前述两个问题的答案存在较大分歧,但各方还是存在一个基本共识,即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当下,我国人工智能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更应当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竞争力整体跃升和跨越式发展。
笔者认为,应对与处理此类问题应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立场。回溯至千年之交,当时的互联网产业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究竟是著作权保护优先还是产业发展优先。美国率先在制度层面作出探索,于1998年在《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引入避风港规则:只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就不需要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后来,避风港规则也为中国、欧盟等众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所采纳,为当时新兴的互联网产业提供了宽松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了网络经济快速发展。显然,避风港规则就是包容审慎理念在网络著作权领域的一个具体场景应用。
在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有关的著作权保护领域适用包容审慎理念,就意味着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为此,笔者认为,应采取符合自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水平的著作权保护标准,不应简单照搬域外做法,也不能过分拔高保护水平,应改革著作权法律制度,建构人工智能产业友好型的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既没有采用一般性、开放式“合理使用”条款,也没有规定“专门例外”,导致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建议在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引入专门的数据挖掘例外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不得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引入专门挖掘例外条款,也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平台可以任意使用作品,还是要坚守底线与红线。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未修改前,法院应能动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协调各方利益,助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万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布列松如何拍摄风景?味道不太一样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亨利·卡蒂埃-布列松(1908-2004),法国著名摄影师。年少时学习绘画,1930年起学习摄影,偏好黑白摄影,喜爱徕卡旁轴相机和35mm、50mm镜头,反对裁剪照片与使用闪光灯,认为不应干涉现场光线。
布列松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摄影家之一,也是现代新闻摄影的主要创立人。他同时也是知名的马格南图片社创办者之一,他的“决定性瞬间”理论影响了无数后继的摄影人。
下面,一起来欣赏一下,布列松镜头中的“风景摄影”作品:
美国,曼哈顿,1947年
美国,纽约市,皇后区,1947年
美国,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1957年
法国,诺曼底,卡尔瓦多斯,多维尔,1973年
佛蒙特,美国,1960年
瑞典,1956年,漂浮在芬兰边境附近的Tornea河上
美国,亚利桑那,1947年
美国,纽约,曼哈顿,1947年
法国,巴黎,1956年
法国,巴黎,1951年
法国,1970年
法国,法兰西岛,马恩河谷省,塞纳河畔伊夫里,1956年
法国,法兰西岛,塞纳,1968年
法国,巴黎,皇宫花园,1959年
法国,巴黎,1985年
法国,沃克吕兹,1988年
法国,在香波堡附近,19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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