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女起诉父亲,要求增加艺术培训、出国留学等费用作为抚养费未获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25-12-25 13:53 浏览量:2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的教育费用,但当孩子就读私立学校甚至计划出国留学时,原定的费用标准是否依然适用?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承担高额教育支出?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厘清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与合理负担的边界。
案情回顾: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增加艺术培训、出国留学等费用作为抚养费
原告小美(化名)的父母于2008年4月结婚,同年8月生育小美。2016年6月,小美父母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小美交由女方抚养,初中毕业前的抚养费由女方承担,上高中及大学的费用由男方承担。
小美于2023年9月起就读于私立中专,并由父亲支付了学杂费5000余元。上中专后,小美母亲与留学中介签订留学协议,计划未来将孩子送出国留学。小美认为,其在私立中专的学费、艺术培训费、生活费以及未来出国留学的相关费用,均属“高中及大学阶段费用”,理应由父亲承担。但父亲仅愿意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支付抚养费,其现在的经济能力无法承担留学费用。
小美遂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增加并一次性支付高中至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父亲仅支付女儿自高中起的抚养费及学费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父亲应依约承担女儿高中及大学阶段的抚养费与学费。但小美要求一次性支付,既无必要,也无依据。父亲应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逐月支付小美的抚养费及学费直至小美成年,支付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小美实际需求综合考量;学费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但该费用应有合理必要限度,超出部分应以父亲的意愿为准。
关于补习班、出国留学费用的支付问题,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对于涉及数额较大的应协商确定,未经父母同意的高额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该案中,小美诉请父亲负担其出国留学的费用、课外上艺术类学习班的费用,但该费用非普通家庭抚养孩子的必要支出,且未实际发生,其父亲亦不同意承担。故小美该项诉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美兰区法院遂判决父亲向小美支付自高中起的抚养费及学费直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抚养费、学费的认定,需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兼顾父母经济负担能力与子女受教育权益,综合考量认定。子女尤其是已成年的子女,如确需父母帮助支付高额抚养费、学费等,应当优先与家庭成员进行坦诚沟通、积极争取支持,或者寻求社区、学校、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的帮助,理性、平和地解决问题,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也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有利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