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裸体艺术照被拘!淫秽认定的僵化有多离谱
更新时间:2025-12-27 00:31 浏览量:1
一名男大艺术生,在境外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裸体艺术照。照片构图考究、充满古希腊雕塑般的美感,在平台上的尺度本不算出格,却因被人举报,遭到境内警方拘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家属本地取保失败找到我们团队,这起案子撕开了当下涉黄案件认定的两大关键现实:其一,只要人在境内,即便仅在境外发布相关内容,一旦被认定涉嫌违法,警方照样有权追究责任,涉黄如此,涉其他敏感领域亦是如此;其二,内地办案机关对“淫秽”的认定标准,实在太过简单粗暴。不管作品的艺术价值几何,先看是否“露三点”,露了就先按淫秽定性,后续全靠辩方耗费九牛二虎之力,去论证作品的艺术属性,把“淫秽”往“色情”的范畴里拉。
毕竟刑法明文规定,具有艺术价值的作品不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但“艺术”二字主观性太强,办案人员一句“俺也不懂”,就能将作品的艺术属性全盘无视,只盯着生殖器是否暴露下判断。更讽刺的是,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观点:诲淫本身,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艺术。
所谓诲淫,往高级了说就是性张力。它不是简单露出生殖器就能达成的效果,同样一个人,有人能拍出勾得人心里发痒的性张力,有人拍出来却毫无感觉。就像李安的《色戒》,要是换个不知名导演,换一群普通人当演员,片中那些片段按境内的认定标准,妥妥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十年刑期起步都是轻的。官司打上两年,最后能靠专业律师打成非法经营罪,都算烧高香。
说到底,当下涉淫秽物品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早已跟不上时代,认定方式更是僵化刻板。这类罪名和聚众淫乱罪一样,都是试图用刑事立法,去定义和塑造社会道德的典型产物。而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总说辩护空间不小,除了靠多年办案积累的经验,更因为办案人员心里也清楚,所谓的“淫秽”边界,本就没那么泾渭分明。我们要做的,就是打破法条编织的刻板牢笼,让案件回归到对作品本身价值的理性判断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