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 |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更新时间:2026-01-07 22:32 浏览量:1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宣传专栏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共6章46条,为便于广大群众进一步学习、理解和应用,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将陆续推送详细条款,供学习理解。本期推送《张家口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导读:这是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责任界定。以下是对其的详细释义:
核心释义
这两条规定确立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如体育赛事、音乐会、庆典、展览会等)安全管理的根本方针和核心责任主体。
详细分解释义
第二款:安全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承办者。
编辑:周宇鸣
编审:陈伟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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