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卷”到瑜伽圈,湖北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更新时间:2026-01-31 21:28 浏览量:1
瑜伽团课老师跳槽能不能继续代课?1月30日,记者从湖北省法院获悉,在一起瑜伽老师竞业限制案件中,法院认定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
2022年8月,许某入职某文化艺术公司,担任瑜伽课程老师,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2023年10月,许某离职,某公司每月向许某支付竞业协议补偿金4300元,支付至2024年4月。2024年1月,许某在未告知某文化艺术公司的情况下承接下另一家瑜伽工作室。
某文化艺术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许某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退还违约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承担50万元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湖北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为瑜伽团课老师,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某文化艺术公司主张许某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本案中,许某作为普通瑜伽老师,某文化艺术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某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许某应向某文化艺术公司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湖北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正当就业,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是宪法和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慎界定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范围,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择业自由,推动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