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维护消费者权益
更新时间:2025-06-16 20:12 浏览量:2
CFIC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5件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警示商家诚信经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承诺的优惠说没就没、演唱会门票无条件退票受阻……网络消费快捷方便,也暗藏不少令人防不胜防的“坑”。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5件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警示商家诚信经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说不支持就不支持?
胡某在网上买了一款女士手提包,购买时店铺页面显示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货后于七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被店家韩某拒绝。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并未合理说明该手提包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最终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这个案子也提醒商家,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付款后翻脸不给打折,“限时优惠”谁说了算?
一起案例中,某家具公司开展床垫促销,规则为某日20时开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价优惠。但实际上,该公司当日19时33分就开始接受定金支付。
张某于19时40分支付定金100元,同时向客服人员发送了当时预定人数为15人的截图。客服告知张某有机会享受半价优惠,张某便支付了订单尾款。然而,公司此后公示的优惠名单中并无张某,并称张某未在活动时间内下单,不符合优惠条件。
法院对此认为,张某支付定金后即告知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并未指出其付定金时间不符合促销规则,并表示张某有机会享受优惠。若客服人员在张某告知时即指出其付定金不符合规则,张某完全可以先取消该订单并在20时后支付定金,进而促成符合优惠条件。家具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误导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张某一半价款。
网购演唱会门票,说好的无条件退票却只限退一张?
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2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说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
因行程有变,方某向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退票成功,另一张却拒绝退票。经方某多次请求,该平台仅向方某退还第二张票款的80%。
法院认为,案涉门票并非方某退票后再次购买,平台不能依据上述条款拒绝向方某全额退还票款。对于退票规则,应作出更有利于方某的解释。法院判决,平台向方某退还剩余的20%票款。
该案提醒经营者,在拟定演唱会门票等票证的退票规则时,应当清晰明确,防止出现歧义。当经营者拟定的退票规则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典型案例还涉及直播营销中的经营者欺诈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稳妥探索、认真总结网络消费变化趋势和规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拓展网络消费,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文来源:新华社
作者:冯家顺、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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