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蕾蕾:现象学美学视域下数字沉浸式艺术的审美经验考察
更新时间:2026-02-24 14:26 浏览量:1
作者:孙蕾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主任编辑、导演
中国民族学学会影视人类学分会理事
(原文刊发于山东艺术学院学报《齐鲁艺苑》2026年第1期)
【内容摘要】数字沉浸式艺术是一种基于虚拟现实技术构建的以沉浸式审美体验为核心特征的数字艺术新形式。伴随技术迭代与媒介演化的历程,人类审美经验范式经历了从单一视听审美到多重感官审美,从“静观式审美”到“沉浸式审美”的转向。本文通过运用现象学美学的直观方法考察数字沉浸式艺术的审美发生机制以及审美经验的生成过程,揭示出多种感官要素对于形塑数字沉浸式艺术审美经验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数字沉浸式艺术;现象学美学;审美经验;感性直观;审美知觉
随着视觉特效、虚拟现实、人工智能技术在艺术生产环节的广泛应用,人类社会逐渐进入到高度智能化、交互化的沉浸式传播时代。沉浸式艺术所创造的超真实的媒介环境,在模糊真实与虚拟边界的同时,亦消除了审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审美距离,使审美主体与客体趋为一体,并带来更富感官性和参与性的沉浸式观赏体验。以人为中心、沉浸式体验是沉浸式传播的重要特点,“沉浸感”成为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沉浸式艺术的核心美学特征。那么,在新的技术美学语境下,数字沉浸式艺术的审美经验又是如何生成的,在此过程中,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之间的关系相比传统艺术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数字时代,沉浸式艺术审美经验研究迫切需要引入新的理论资源与研究范式进行研究。
一、现象学美学视域下的审美经验
美,不是事物所本有的特质,而是人所赋予的价值。不同于理性思考的思辨特点,美感经验是最直接的,不假思索的,具有感性特质的。事物的“形象”是人依靠视觉所直接观看到的外在,“直觉”是人摆脱了意志与抽象思考之后的心理活动,而美感经验则是“形象”与“直觉”这两者的结合。美感起于形象的直觉,美正是事物呈现形象于直觉时的特质。可见,美的真理必须经由感性直观的方式显现,而艺术之美,正在于真理的感性呈现。
然而,由于深受西方古典哲学的影响,“身心二元对立”的思维认知模式深刻影响了美学的发展轨迹。传统的美学研究多局限于基于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主客体割裂的“二元论”思维范式,却忽视了美的感性存在形式。因此,当研究者用传统美学的“二元论”思维范式对艺术展开考察的时候,常会遇到种种内在的理论困境。而现象学则为弥合审美经验中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割裂,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现象学由德国现代哲学家埃德蒙德·胡塞尔创立,现象学传统聚焦于人们有意识的个人体验,强调通过个人的直接体验来认识外部世界。现象学是一门描述的科学。在现象学视域中,实在物是要去描述的,而不是要去建构。这个需要描述的实在就是一定环境和场所中的人所知觉到的世界。现象学反对超越的认识,把“直观”当作人的认识的最后依据,强调通过“直观”的方法去把握一件事物。“直观”的方法就是排除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一切中介性因素,使主体的意识中直接呈现认识对象。海德格尔认为,最基础的“直观”就存在于人的视觉、听觉和触觉当中,“首先我们必须排除所有会在对物的理解和陈述中跻身到物与我们之间的东西,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沉浸于物的无伪装的在场”。
此后,法国美学家米盖尔·杜夫海纳将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方法应用在美学研究上。杜夫海纳提出,审美经验是审美现象中应当首要研究的问题,而现象学美学研究的重点正是作为意向性活动的审美经验。随着现象学美学理论的确立,美学研究的焦点逐渐从探究艺术本质等本体性的问题转向对审美经验的研究。在现象学美学理论视域下,审美经验是一种“意向性”活动。杜夫海纳认为,审美经验中主体和客体得以统一以及审美价值得以最终实现,都依赖于审美知觉的作用,而审美知觉和审美对象紧密关联,正经由审美主体的审美知觉作用,艺术品才最终得以转变为审美对象。换言之,艺术作品被创作出来,就已经成为一种存在,然而艺术作品只有在经过审美主体的感性知觉活动,被审美知觉把握之后,才能凸显为现实的审美对象,才能被理解,最终具有审美意义。杜夫海纳所说的“审美知觉”即为审美直观。“直观”是一种主体性的经验过程,是观赏者感受艺术文本审美价值的根本性方法,正如杜夫海纳所言,“审美对象不论证,只显示”。
在现象学美学视域下,审美经验是一种“意向性”活动,包含了三个不可分割的因素:审美主体、审美经验和审美对象。现象学美学理论强调审美主客体的统一,即审美对象不是物质实体,而是通过主体意向性作用的客体。在客观对象激发主体审美经验的意向活动中,审美知觉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审美主体在审美意向活动中需要全面调动感知系统,以“感性直观”的方式而非理性逻辑的方式,去感受审美对象的艺术魅力。
由于美的存在形式是感性的,审美经验的形成需要人以“感知”“体验”的方式才能获得,而现象学美学理论强调审美主体在审美意向活动中的能动性,因此,审美经验研究与现象学美学理论之间有着一种天然的适配性。相比传统美学理论,毋庸置疑,现象学美学的理论优势在于突破了传统“二元论”思维范式下的主客体二元割裂的拘囿,将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紧密联系到一起,强调审美主客体的统一,从而使美学研究从审美对象本体转向了对人类自身经验的察觉。
二、从“静观”到“沉浸”:由单一视听审美到多重感官审美的审美经验范式转向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的迭代发展,传统的审美理论和美学体系受到冲击,审美研究逐渐突破经典与崇高的向度,转向关注新媒介技术所塑造的多重感官审美感知方式。在虚拟现实技术语境下,审美感官不再仅局限于视听觉感官,而是扩展到身体全息感官,“官能化”的美感经验开始作为审美现象出现,正如麦克卢汉所言,新媒介重塑了人们的感官比例,人的各种审美感官在数字媒体时代得到了全面延伸与统合,出现了身体的多重感官连觉共存(Synaestheticmerging)。
在审美经验领域,可将麦克卢汉所言的这种“多重感官连觉共存”称为多重感官审美。多重感官审美是审美经验在人的感官维度上的重构与呈现。在数字化的新技术语境下,数字沉浸式艺术的创作逻辑与审美发生机制体现出鲜明的多重感官审美特质。“感官予以我们世界”,包括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在内的多种感官要素对形塑数字沉浸式审美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制作人员运用数字沉浸技术,在二维屏幕上构建起一个拟态仿真的虚拟现实空间,借助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具身性感知触媒,激发唤起观赏者的多维感官体验,促使观赏者与文本相互作用,进而形成具身性、沉浸性的审美体验。可见,多重感官审美的审美经验方式真正体现出了沉浸式艺术的审美本质——艺术即体验。从媒介进化的维度审视,伴随技术迭代与媒介演化的历程,人类审美经验范式亦经历了从单一视听审美到多重感官审美,从“静观式审美”到“沉浸式审美”的转向。
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不断拓展着艺术表现形式的丰富性与复杂性,艺术逐渐从古典主义走向现代主义。媒介技术的创新迭代也推动着数字艺术的兴起以及观影形式和观看体验的升级。当下,人工智能时代的艺术创作已经突破物理物质实体的视域,迈向感官感知的多维空间。在此背景下,艺术审美经验范式也从古典时代强调静观者与被静观者分离的“静观式审美”转向了基于数字沉浸技术构建的“沉浸式审美”。
在电子视听媒介的大众传播过程中,视觉和听觉在审美体验中占据重要作用,其他审美感官被削弱,而数字沉浸式艺术则重新唤回身体的多维感官感知,使人的多维感官在审美体验中被重新整合。“沉浸感”是沉浸式艺术的核心美学特征。在沉浸式艺术审美经验中,沉浸感的营造凸显了“身体”作为审美媒介的独特作用。当沉浸式艺术创作者运用3D建模、XR、VR/AR等虚拟与现实融合的技术,以虚拟系统环绕观者的方式激发起观者感官体验时,这种与现实世界高度仿真的视觉环境,以及将“虚拟”与“真实”融为一体的视觉经验与具身性体验便会使审美主体下意识地产生“沉浸”的心理效应,“沉浸感”便成为观者在欣赏沉浸式作品时产生的审美体验。由此可见,传统艺术的静观式审美建立在审美距离的基础上,旨在通过观赏者的经验沉淀,超越客观物质形式的限制,以达到审美共振的艺术传播目的;而数字沉浸式艺术则以观赏者身体“浸入”与媒介环境合为一体的姿态将审美距离消解,以直接调动受传者心理与生理诉求的方式营造出交感幻觉,其结果便是依赖于技术的感官共振取代了静观式审美中依赖于经验沉淀的解码范式。“静观式审美”作为一种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二元对立的审美经验范式,强调静观者与审美对象的分离与距离,突出艺术作品形式作为“视觉形象”所带给观者的直观感受;而“沉浸式审美”则超越了主客二元对立的局限,使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融为一体,使观者能以更加直观和具身性的方式感知作品。因此,相比静观式审美范式,沉浸式审美范式更具介入性、参与性与交互性。
可以说,“沉浸式审美”这一新兴审美现象背后所折射出的是后现代语境下审美经验内涵的变迁。而数字沉浸式艺术的交互性特征可被视为是消解审美距离的一个重要因素。沉浸式艺术不再以作品为中心,而是将观者纳入其内,代以观者与文本装置的互动为中心,从而使观者可与媒介装置自由互动,甚至还能参与到创作中,主导剧情设置与走向,这也使得沉浸式艺术作品往往充满了随机性和弥散性。
三、以现象学美学理论考察数字沉浸式艺术的审美发生机制
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数字艺术副教授拉丽莎·亨杰斯(LarissaHjorth)在《游戏与玩游戏:新媒体导论》(Gamesand Gaming: an Introduction to NewMedia)一书中曾引用列维·曼洛维奇和马丁·李斯特的观点,从进化论的视角看,视觉效果的进步是区别新媒体与旧媒体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视觉效果的提升,则成为媒介进化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沉浸性虚拟环境,基于屏幕交互性的多媒体技术持续推动数字艺术的发展,传统艺术逐渐进化为虚拟与现实融合的新形态,为观众带来突破现实的沉浸式体验。数字沉浸式艺术是一种基于虚拟现实技术构建的以沉浸式审美体验为核心特征的数字艺术新形式。数字沉浸式艺术聚焦于虚拟现实技术所带来的感官体验——沉浸性感受,它在形式上所涉及的符号或操作,都由数据或纯粹的信息构成,艺术家则在这个数字信息与人类知觉结合的赛博空间内,为观赏者营造出感知层面的沉浸感。
(一)数字审美空间的建构与“意义充实”:意义的具象化与经验化过程
数字沉浸式艺术的审美意向活动强调审美主体的感官感知和参与体验,这种审美经验生成的特点与现象学美学方法之间有一种天然的适配性。用现象学美学方法考察数字沉浸式艺术,重点并非在于探究美的本体,而在于美在审美主体意识中的经验呈现。运用现象学感性直观的方法分析数字沉浸式艺术的审美发生机制过程,可以将数字沉浸式审美经验的生成分为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创作者运用新媒体视觉特效技术创建虚拟现实空间,对现实世界的事物进行具象化的再现;第二个过程是在虚拟现实空间内,创作者以虚拟数字形象、数字场景、互动装置等激发审美主体的感知与体验,通过调动审美主体经验和意识的方式生成沉浸式审美经验。这一过程强调审美知觉在美感经验生成中的重要性。
从现象学美学的观点看,对审美对象的直观感知是审美活动的根本性根据。直观是一种直接从视觉形象入手,把握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发现审美对象“真理”的意向活动。在客体方面,审美直观是指艺术作品的感性形式特征,即形象性;在主体方面,审美直观是指对于感官而非概念的运用,即直觉性。胡塞尔在研究意识的意向活动时,提出过“意义赋予”与“意义充实”的概念。他认为,人的意识在进行意向性对象化活动的时候,有两种对象化的可能性,一种是观念性的“意义赋予”,指的是超验的观念,另一种则是实在性的“意义充实”,指的是实在的物体形象。从胡塞尔的理论出发分析数字沉浸式艺术的审美发生机制,可将其理解为,审美对象的外在形象是触发审美经验发生的触媒,审美经验正是经由具体事物的外在形象所激发的人的感知和体验等一系列审美意向活动。在审美意向活动中,观赏者的注意力多专注于事物本身的外在形象,心理活动更偏重于直觉。可见,将艺术品形象化——正是审美活动中感知艺术品审美价值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审美主体要想真正感受到艺术品的美感,首先要全身心地沉浸到对审美对象外在形象的直观感受中。
在数字沉浸艺术的创作过程中,创作者首先要借助3D建模、裸眼3D全息、动画特效等技术,对现实世界中的事物进行具象化再现,勾勒出对应于现实世界的虚拟实在,构建起数字审美空间。这个通过仿真技术构建起的三维虚拟空间,亦是一种使观众和作品之间发生互动交感的交互空间,通过调动观众视、听、嗅、触等感官的方式,使观众参与互动,进而形成沉浸式审美经验。由于沉浸式艺术作品具有丰富的可感知性,可以不断拓展观者在听觉、触觉等多维度感官感知上的阈值,往往能使观者产生强烈的沉浸性感受,因此,当制作者运用虚拟现实技术制作出能让观赏者高度介入互动的作品时,这些光影、形象、色彩、声音特效就幻化为观赏者最真切的具身体验,使观赏者与作品融为一体,营造以“沉浸”“感知”“体验”为特征的“氛围美学”。比如,日本的数字艺术团队Teamlab擅长运用数码技术进行艺术创作,以数码技术与艺术融合的方式创作出大量凸显光影特效与互动性的“全新沉浸式空间”作品。在创作中,Teamlab注重将“身体沉浸”概念融入作品,使观者可以将身体沉浸其中,并通过超越身体与艺术之间界限的体验的方式参与创作。
(二)审美知觉参与数字沉浸式艺术审美经验的生成
数字沉浸艺术审美经验生成的第二个过程是创作者利用数字技术激发审美主体的感知与体验,通过调动审美主体的审美知觉使之与作品互动,进而生成沉浸式审美经验。这一过程强调审美知觉在美感经验生成中的重要性。数字沉浸式艺术借助3D建模、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沉浸技术调动审美主体的审美知觉,激发观众以感官感知的方式,去把握审美对象的感性质料,展开审美活动。杜夫海纳认为,审美知觉在审美经验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审美知觉也是艺术品审美本质最终得以实现的基础。在海德格尔看来,艺术作品的存在并不在于它本然地存在,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主要取决于审美主体对它的理解程度。然而,仅有认知层面的理解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审美知觉的作用,将认知层面的理解转化为更为个体化、具身化的体验,才能真正实现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
从现象学美学的理论视角审视,人对于美的感知主要依赖于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的意向性认知与体验,这也是一个充分发挥审美知觉的能动作用生成审美经验的过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审美主体能否理解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主要取决于审美主体能在何种程度上感知并体验到艺术作品的美感。运用现象学美学理论考察数字沉浸式艺术,“直观”可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方法。广义的“直观”,是一种由“感知”与“想象”共同构成的意识行为。用直观的方法考察数字沉浸式艺术的审美发生机制以及审美经验的生成过程,可以看到,多种感官要素对于形塑数字沉浸式审美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数字沉浸式艺术借助沉浸技术激发调动起观赏者的审美知觉,使其以感官感知和具身体验的方式参与到互动中来,展开审美意向活动,进而产生感知层面的沉浸感,最终形成沉浸式审美经验。沉浸式艺术强调审美主体与作品之间的互动。沉浸传播技术延伸了人的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感知,为观赏者形塑出具身化的“沉浸性感受”,而观赏者与沉浸式作品的互动最终将表现为观赏者与虚实一体的媒介环境之间所产生的感官层面的共振。因此,互动性也是数字沉浸式艺术有别于其他传统艺术的最本质特征与媒介优势。
相比传统艺术媒介,基于虚拟与现实融合的视觉沉浸技术,能将观赏者内在的审美意向性活动转化为数字化、具身化、人机一体化的沉浸式审美新体验。这种数字技术所营造的沉浸感又包含有身体沉浸感、叙事沉浸感和审美沉浸感。比如,费俊与刘正奎2004年创作的互动影像装置“情绪剧场·山水心境”,以艺术与科技融合的方式介入心理疗愈,在视觉上融合了中国水墨山水画的意境,声音上结合了由中科院心理所提供的疗愈性自然声音样本,以交互式数字生成影像的方式构建出一个以美润心的沉浸式场域。该作品通过人工智能和情感计算技术,能检测并呈现出观众的情绪,还会针对每一位观众独特的情绪生成因人而异的音画剧场体验,而且这种因人而异的音画剧场体验还具有疗愈性,能对不同的体验者产生积极的心理治疗效应。
△费俊与刘正奎创作的互动影像装置“情绪剧场·山水心境”
总之,运用现象学美学的方法对数字沉浸式艺术的审美发生机制展开考察,是强调审美主体的感知与体验,即审美知觉在沉浸式审美经验生成中的作用。而数字沉浸式艺术审美经验生成的技术底架则是新媒体传播技术所创造的虚拟现实空间。在这个虚拟现实空间内,数字技术激发调动起审美主体的审美知觉,促使其产生感知层面的沉浸感,进而生成沉浸式审美经验。可见,数字沉浸式审美经验生成的关键在于审美知觉在审美意向活动中的能动作用,而数字沉浸式艺术审美发生机制形成的核心在于沉浸技术所创造的虚拟现实空间与审美知觉之间的协同与交互作用。
在全新的技术语境下,现象学美学以其感性直观的方法唤醒了人们对于艺术审美本质的重新体悟、省察与回归,并再次提醒人们,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技术如何迭代,艺术的本质不会改变,艺术审美经验的本质不会改变,即艺术审美经验始终是一种感性的经验化的审美活动,因此,审美经验研究的“此在”应当回到原点,从人的感官感知出发,从人的切身经验出发,进而抵达艺术真理的“彼岸”。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孙蕾蕾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主任编辑、纪录片导演,中国民族学学会影视人类学分会理事,多次荣获中国视协电视纪录片学术委员会、中国视协纪录片研究中心、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等主办的多项全国性论文奖项和电视纪录片奖项。第14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优秀理论论文奖获奖者。在《电视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学刊》《当代电视》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几十篇。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大学跨文化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北大学战略传播与中国智慧创新团队研究员,河北省城市传播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中国散文学会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