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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情感:人类应对AI“入侵”的堡垒

更新时间:2025-07-08 16:42  浏览量:4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其在艺术领域的拓展应用已经远超人类心理的预期。在“人-机”共存的智能时代,面对艺术审美这一人类在精神上把握世界的独特方式,我们应该深思其中的道德哲学问题,以期更好地促进未来人工智能艺术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其在艺术领域的拓展应用已经远超人类心理的预期,从绘画设计到音乐创作、从诗词歌赋到舞蹈表演再到影视制作等,艺术领域普遍遭遇“智能化”的浪潮冲击。可以说,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艺术领域的价值审视,已经不仅仅是讨论艺术家或艺术作品的身份认定问题,而是扩展到艺术创作、传播消费、产业结构、行业就业与审美教育等深层次社会问题,以及人类自我精神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反思与审视。那么,在“人-机”共存的智能时代,面对艺术审美这一人类在精神上把握世界的独特方式,我们该如何深思其中的道德哲学问题,以期更好地促进未来人工智能艺术的健康发展呢?

人工智能艺术审美的道德观照

在中西方哲学和艺术学思想史上,艺术审美与伦理道德始终相互交织,难以割离。“文以载道”“以文化人”“尽善尽美”阐明了中国先贤赋予文艺修身养性的宗旨目标,礼乐文明的悠久传统承载着文艺实践背后深厚的道德使命;而西方古代“灵魂净化”思想也昭示着文艺教化的道德力量,虽然到了近现代西方学者曾试图强调审美独立,但是又在崇高感中暗藏了道德理性的根基;西方文化思想中艺术与道德之间看似若即若离的复杂关系,实则演绎出艺术与道德在互动融通中共同推动着人类精神世界和人生境界的延展与深化。

当前以智能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等高度融合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艺术领域的应用已日益蔓延,不仅挑战了传统艺术创作的界定理解,带来了诸如AI作品身份认定、创造力、艺术价值、责任归属等重大问题的争议讨论,而且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所产生的艺术作品以假乱真混淆视听,加剧了虚拟与现实之间的模糊混乱,使得艺术真实、生活真实与人类社会道德的真诚之间更加无法分辨,道德信任作为社会伦理秩序的重要基石也日益动摇。此外,人工智能艺术应用创新提升与推广应用中的算法控制、个人隐私、版权归属、失业问题和社会公正等系列问题,也从制度设计和国家治理层面提出了道德关怀和法伦理问题。

人工智能艺术伦理的内涵阐释

人工智能艺术伦理研究是当代人工智能艺术新形态健康发展的道德性保障,它旨在指导和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在艺术领域各种实践活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确保人工智能艺术实践既符合人类的道德标准和伦理原则,又保有智能技术自身创作者的权益边界,同时积极应对潜在的伦理道德风险挑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艺术创新的健康发展和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构建“人-机”互动合一的求真、向善、致福合作模式。

从道德哲学的意义上来推进人工智能艺术伦理研究,关注从人工智能技术角度出发的普遍共性问题,如算法伦理、道德责任等,更凸显艺术形态视域下的特殊个性问题。艺术活动在人类精神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它不仅是一种娱乐消遣或兴趣爱好,更是人类塑造自我认知、宣泄情感表达、映照社会历史、传承文化精神的重要方式。对于个体自我而言,通过绘画、音乐、舞蹈、文学、诗歌等艺术形式,人们找到了自我思想和情感表达的中介平台,以此自由自在地进行自我探索,释放情感、慰藉心灵、体验意义、获得幸福。因此,不同于人工智能技术在医学、军事、交通等领域的应用伦理问题,人工智能艺术伦理研究是一门更加关注人自身的精神世界和存在意义的学科,它不仅是对人工智能技术在自主学习能力、理性逻辑推演与思辨能力上的表现而引发的道德主体的认知和评判问题,还关乎人工智能与人在审美情趣、价值追求、精神意义等方面的较量。这不是简单地讨论人工智能艺术是否会超越人抑或取代人的问题,而是更希望探索人工智能技术与人之间在艺术领域的“第三种”可能性,即二者之间既相互契合又彼此独立的可能性。

艺术作品背后的东西关乎美德

2016年负责艺术家权利的法国专业协会首次承认了一种计算机算法——人工智能虚拟艺术家(AIVA)的作曲家身份。2018年,一幅号称“人工智能创作”的绘画作品《埃德蒙·贝拉米的肖像》在佳士得拍卖行以43.25万美元成功拍卖,代表了人类对人工智能“艺术作品”市场的认可度,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对其“艺术家”身份的承认。事实上,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发展,在音乐、绘画、文学、影视等艺术领域已经有太多“成功”的“人工智能艺术家”,它们以其独特卓然的艺术创作能力不仅在社会大众中得到认可,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人类艺术家的专业肯定。

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前提,是收集各个时期绘画、音乐、雕塑、设计等不同类型艺术作品庞大的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构成其“艺术创作”的基础来源,信息数据库的范围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后续的作品水平。人工智能技术对数据库作品进行“学习、识别、理解、分析”,这一基本类似人类智能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是成就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核心技术,也是体现人工智能自主性、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典型表现,更是备受人类质疑或令其感到可怕的地方。因为人类自身最本质的存在意义就在于拥有一种特殊的意识机能,即灵魂所具有的一种自由自在的活动能力或活动功能,它能够为自己设定某种目标,并积极地为实现这种目标而努力,是人类主体能动性的本质体现。在德国哲学家康德的道德世界里,这种自主的意志力量正是人类道德性的核心标识,德性(Virtues,即美德)产生的根源正是主体自我所具有的理性意志,即“德性意味着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理性主体的存在前提和本质规定是意志自由,而独立地行使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意志自由的充分体现,也是理性自我主体性的确证标志。

在当前“弱人工智能状态”(Artificial Narrow Intelligence)阶段,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所谓的“人工智能艺术”不过是“模仿”既有的人类艺术作品风格,然后重新组合排列而已,并非真正原创意义上的从“0”到“1”。人工智能技术对艺术数据库的训练模型,“学习”的只是某种数学统计规律,带有概率运算的结果局限性,而且其技术分析依赖的是从图像特征的局部分解与关键词的关联整合,再辅以语义层面上的相似度匹配,从而形成了某种“艺术作品”。概括起来,人工智能技术所能自主学习和分析理解的依然是艺术创作技术层面的技巧、形式或规则问题,并不是艺术作品所包含的内核思想、价值观念、情感意向、精神追求,甚至作品背后所关联的人生体验、生活习俗、社会观念乃至时代背景。

然而,这些艺术作品背后的东西恰恰是人作为道德主体和生命意志的重要基础,也是中西方哲学伦理学史上所共同认可的美德品质的形成基础,离开了共同体的社会习俗生活,人的行为活动的道德判定就不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自然也无所谓美德品质。由此来看,围绕着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艺术家的自我意识、自由意志、个性情感等主体自身问题而来的美德伦理问题,以及传统美德伦理的道德品质要求和伦理精神追求在人工智能艺术中是否存在且有必要等一系列问题,是当前人类要深思的重大问题。人类理应在人工智能艺术的飞跃式发展浪潮中保持前瞻性和预警性,以便能真正清醒地看待和对待未来人工智能艺术。

道德与情感:异于AI的精神世界

在2025年春节联欢晚会上,人工智能舞蹈《秧BOT》中机器人扭秧歌、抛手绢的娴熟精准,引发了人们强烈的关注和热议,让人们惊叹于人工智能在舞蹈艺术中的技艺发展,以及它们与人类舞者之间的默契配合。可以说,这场表演不仅展现了人工智能科技发展的强大实力,让人类对未来人工智能艺术领域的融合创新充满了期待,同时,它还给人类提出了一个更为现实的警醒问题,AI科技在艺术领域的惊艳创新,已经不只是参与创作表演,而是进入到了情感表达与审美情趣这一独特的人类精神世界之中,与人类产生共情共鸣的互动一体状态。(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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