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艺术品”还是“淫秽物”?法律视角下的创作自由
更新时间:2025-07-14 00:46 浏览量:1
近百名年轻女性创作者,因在海棠文学城发表耽美小说,被认定涉嫌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面临跨省约谈、自首甚至刑事处罚。
有人为求缓刑四处借钱,有人自费坐飞机去外地公安局 “认罪”,即便最终罚款了事,刑事案底也可能伴随一生。
当法律的尺子遇上小众的表达,我们该如何划定自由与边界的红线?
“淫秽物品” 是这场争议的核心,但这个标签的定义,却停留在三十年前。
1993 年,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明确将 “同性性爱描写” 列为淫秽物品,认为这类内容 “会勾起性欲、让人道德腐化堕落”。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部作品是否 “淫秽”,往往由两三名公安人员说了算,他们既无专业资质,也无需对判断逻辑负责。
这种界定方式,早已与社会观念脱节。
中国政法大学陈碧教授指出,刑法对 “淫秽” 的认定,本质上是用道德判断替代了法律逻辑。“法律说‘淫秽物品会诱发犯罪’,但没有数据支撑”。
北京大学赵宏教授则从宪法角度提出质疑:“艺术自由是基本权利,但我们很少讨论它的边界。耽美作品即便包含性描写,难道就不能被纳入艺术自由的范畴?”
更讽刺的是,法律打击 “淫秽物品” 的传统理由,“保护女性”,在耽美作品中完全失效。
传统色情作品常物化女性,而耽美创作多是女性视角的自主表达,甚至暗含对父权文化的解构。当执法者以 “保护女性” 为由处罚她们时,更像一场对女性自主意识的 “越俎代庖”。
海棠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几乎是一场女性内部的 “对话”,创作者是女性,读者是女性,连争议的焦点,都绕不开女性该如何表达欲望。
耽美文化从日本传入后,在中国成了年轻女性的 “精神自留地”。她们通过书写男性之间的情感与欲望,避开传统男女叙事中女性的 “被凝视” 地位,获得一种更自由的情欲想象。有年轻读者说:“看耽美时,我不用焦虑如何取悦男性,只是单纯感受情感的流动。”
但这种表达,却常被贴上 “低俗”“不道德” 的标签。
陈碧教授观察到一个矛盾:“女性主义内部也有分歧。有人说‘要禁绝淫秽物品保护女性’,但另一些女性说‘不用你保护,这是我的自由’。” 当法律以 “保护者” 自居时,反而可能变成一种新的压制,仿佛女性没有能力判断自己的需求,必须被 “正确的价值观” 规训。
赵宏教授则提到更深层的撕裂:“同样是刑法领域,我们反对作品刻画‘男性征服女性’,却又不容忍女性自主表达情欲。这背后,是对女性‘规训式’的期待,既希望她们‘纯洁’,又害怕她们‘失控’。”
“今天可以因为一篇小说跨省抓人,明天就可能因为一句言论、一个小众爱好动用刑罚。” 赵宏教授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
法律的威慑力,源于其稳定性与可预测性,而非 “想抓谁就抓谁” 的随意性。当 “鉴黄师” 的主观判断能决定一个人的罪与罚,当 “社会公德” 的帽子能随时扣下,每个人的表达自由都可能岌岌可危。
更值得反思的是,我们始终缺乏一套科学的 “分级制度”。电影、书籍、网络内容至今没有明确的年龄与内容分级,导致 “一刀切” 成了最省事的选择:要么全禁,要么放任。陈碧教授直言:“不做分级,却怪创作‘越界’,就像不给路标,却罚司机走错路。”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应跟着社会观念生长;自由不是 “多数人的狂欢”,更要给少数人留一方天地。那些为耽美作者发声的人,未必都读耽美小说,他们只是怕:下一个被贴上 “异端” 标签的,可能是自己的爱好、自己的表达。
就像爵士乐从 “下流音乐” 变成高雅艺术,就像荧幕上的亲吻从 “禁忌” 变成日常,所有自由都是在一次次博弈中,慢慢展开的。
法律的进步,从来不是突然的革命,而是在每一次争议中,慢慢校准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