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代购门票?小心中招!
更新时间:2025-08-29 11:05 浏览量:1
随着文娱消费的升温
热门演唱会门票常常“一票难求”
然而,粉丝们的“热爱”却给骗子们
留下了可乘之机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某知名歌手的忠实粉丝。2024年7月,他偶然在朋友圈看到一条代购该歌手演唱会门票的信息,随即联系发帖人咨询购票事宜,发帖人将沈某的微信推送给了王先生。沈某声称能够获取内部票,并承诺在演唱会开演前一周出票,但需预付门票费用。出于对偶像的喜爱,王先生未多加思索,便转账了门票款。
然而,沈某收到钱款后,却以各种借口拖延出票时间,甚至编造票务系统升级需加价等理由,要求王先生追加支付费用。直至演唱会开始,沈某既未交付门票,也未退还相关费用。通过上述手段,沈某共骗取包括王先生在内的5名被害人3万余元。
2024年10月,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代买某知名歌手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案涉被害人中,有二人直接在被告人微信朋友圈看到该虚假信息,另有三人经朋友推荐后接触到上述信息。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行为。本案中,沈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首先,微信朋友圈属于电信网络技术的范畴,其信息传播依赖互联网技术支持;其次,诈骗对象具有“不特定多数”特征——尽管朋友圈初始受众可能包含熟人、好友,但随着社交平台普及,“好友”关系逐渐突破现实社交边界,大量“好友”间互不相识,且信息可通过转发、分享进一步扩散至非直接联系人,最终受众具有不确定性;此外,朋友圈依托熟人社交形成的信任光环,更易降低公众对虚假信息的警惕性,增加诈骗行为的成功率。
综上,沈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放任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通过非接触方式骗取款项,其行为应认定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当“演唱会经济”点燃一座又一座城市,门票也随即变成稀缺品。热门场次开票就“秒空”,抢不到票的粉丝心急如焚,骗子便趁机粉墨登场:他们在社交平台化身“内部人员”,号称有“另类”官方渠道;扮成“含泪转票”的伤心歌迷,用PS等技术伪造订单截图,诱导粉丝跳过官方渠道、通过私人转账或不明链接付款。一旦钱款到账,立马拉黑消失,留下粉丝钱票两空。
鹏法君提醒:追星要理性,购票需谨慎。面对不正规渠道的演唱会门票信息,广大粉丝应提高警惕,通过官方渠道购票,避免私下交易,别让“一票难求”变成“一键被骗”。同时,对于网络上的各类信息,要保持审慎态度,不轻信、不盲从,以免落入诈骗陷阱。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