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站为该正规票务导购网站,提供北京天桥艺术中心正规的购票信息展示。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演出资讯  > 演唱会

网络自媒体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5-09-05 09:38  浏览量:3

这是一个非常普遍且重要的法律问题。网络自媒体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严格的法律认定。

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常见情形和抗辩理由等方面为您进行详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环境下侵害名誉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

认定自媒体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其核心认定逻辑可概括为:

即行为人通过自媒体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使用侮辱性、贬低性的言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而非就事论事。例如,使用“人渣”、“骗子”、“流氓”、“妓女”等词汇,或发布PS的丑化图片、遗像。诽谤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从而损害他人名誉。例如,发帖谎称他人“贪污公款”、“偷税漏税”、“生活作风混乱”、“学术造假”等。“捏造”和“虚假”是关键词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歪曲事实、不当评论(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下定论)等。

侵权言论必须能够使一般公众识别出所指向的具体个人。这并不要求必须指名道姓,以下情况均可能构成:

使用化名或绰号,但结合上下文内容,足以让相关公众知悉所指为何人。使用马赛克不清晰的图片或视频,但可通过背景、服饰、声音等特征识别出本人。在描述中披露了足以特定化的个人信息,如职务、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

即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在网络环境中,表现为:

帖子、视频等内容被大量点击、浏览、评论、转发。引发网友对受害人的负面评价和攻击。导致受害人的职业发展、商业合作、社会交往受到实质性影响(如被公司辞退、合作方解约)。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如失眠、焦虑、抑郁等)。

包括故意过失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最常见的情形。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例如,未经核实就转发一条来源不明的诽谤信息。情形分析发布虚假事实:如“某公司CEO卷款跑路了!”(经查并无此事)构成诽谤。核心在于内容虚假。使用侮辱性言辞:如评价某明星“就是个演技烂透的戏子,靠陪睡上位”。构成侮辱。即使对其演技的批评属于观点,但“陪睡”等言辞已构成人格侮辱。恶意曲解事实:如将他人见义勇为的行为描述为“打架斗殴”、“争风吃醋”。构成诽谤或侮辱。主观恶意明显,扭曲事实本质。“标题党”误导公众:如使用《惊爆!某知名教授涉嫌性骚扰女学生》的标题,内文却只是毫无根据的猜测。可能构成侵权。标题本身足以给当事人造成负面社会评价,且内容无法支撑标题。未经核实转发:转发一则关于某商家卖假货的网帖,但并未核实其真实性。可能构成侵权(过失)。转发者负有基本的核实义务,尤其是可能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负面信息。

并非所有负面评价都构成侵权,以下情形可能不构成:

内容基本真实:如果发布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捏造和歪曲,即使内容对当事人不利,也不构成诽谤。真实性是最有力的抗辩理由正当的舆论监督:为维护公共利益,对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建议,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构成侵权。公正评论:基于一定的事实依据,进行的主观评价和批评(如对作品、商业产品或公共事件的看法),只要不是恶意侮辱,通常被视为言论自由的范畴。例如,“我觉得这部电影很难看,导演水平不行”属于观点表达,一般不构成侵权。受害人同意: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发布。

总结:

认定网络自媒体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核心在于区分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以及言论是否越过了法律底线。自媒体运营者应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理性表达,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辞和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场馆介绍
天桥艺术中心,最大的剧场1600个座位,可以承接大型歌舞晚会、音乐剧等;戏剧剧场有1000个座位,主要承接戏曲、儿童剧等;400个座位的小剧场则以上演话剧为主;此外,还有一个300个座位的多功能厅,可以进行小型演出... ... 更多介绍
场馆地图
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市场斜街
天桥艺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