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烊千玺被指封建迷信!维权背后:艺术表达与名誉权的边界之争
更新时间:2025-09-16 16:18 浏览量:1
当一场演唱会的艺术符号被解读为"封建迷信",当舞台创意沦为网络暴力的靶心,易烊千玺团队的一纸律师声明揭开了娱乐圈维权的新战场。9月16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严正声明,将矛头直指部分网络用户对"礐嶨"演唱会主题的恶意曲解,这场关于艺术表达与法律边界的较量,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复杂。
律师声明明确指出,部分用户在豆瓣、抖音、B站等平台对演唱会主题"礐嶨"及舞台元素进行无事实依据的关联解读,将其强行与封建迷信挂钩。这些内容通过短视频二次剪辑加速传播,形成"舞台符号=封建仪式"的失真舆论链。
声明中特别强调三点法律定性:一是将艺术编排恶意符号化的"事实捏造"行为;二是通过标题党剪辑"刻意引导负面评价"的主观恶意;三是利用争议内容"牟取非法商业利益"的营利性质。这三个要素构成了名誉权诉讼的关键证据链,目前律师团队已完成全部证据固定工作。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此次事件涉及的三种侵权行为具有典型性:虚构事实(强行关联迷信)、主观恶意(刻意引导负面舆论)、营利目的(流量变现),这与2022年杨紫诉黑粉案中法院认定的侵权要件高度吻合。
值得注意的是,声明中提到"申请调取侵权用户实名信息"的操作,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而"已完成证据固定"的表述,则暗示团队已通过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确保证据效力,这在此前王一博肖像权案中已被证明是胜诉关键。
此案折射出三个法律实务难题:一是艺术隐喻的解读边界问题,当舞台设计融合传统文化元素时,如何区分文化阐释与恶意诋毁;二是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限度,参考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实践虽要求明星对批评保持一定宽容,但恶意造谣不在此列;三是短视频时代的取证困境,声明中特别点名的"视频二次剪辑传播",正是当前网络侵权案件中最难追溯的证据类型。
工作室声明中"忍让已尽"的表述颇具深意。在法律层面,这暗示其已履行《民法典》第1025条要求的"适当容忍义务";在舆论层面,则释放出对长期网络暴力的反击信号。这种隐忍到爆发的维权路径,与去年某顶流艺人"先发律师函后撤诉"的公关式维权形成鲜明对比。
对于粉丝群体,此事件提供了三个警示:第一,警惕碎片化信息陷阱,声明中指控的"标题党剪辑视频"正是利用信息差煽动情绪;第二,克制过度解读冲动,艺术表达与艺人私德应当分开评判;第三,避免参与非理性骂战,《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虚假信息仍转发扩散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这场维权行动的价值不仅在于震慑造谣者,更在于为娱乐圈划出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当艺术创作成为舆论审判的对象时,法律应当成为厘清是非的标尺,而非明星特权的护身符。易烊千玺团队的诉讼能否为行业树立新标杆,取决于司法机关如何平衡创作自由与名誉保护的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