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上想唱就唱,侵权谁“买单”?法院划定&
更新时间:2025-12-19 10:31 浏览量:1
转自:扬子晚报
近年来,各类商业演唱会、音乐节如火如荼,观众享受视听盛宴的同时,一些版权纠纷也随之浮现。当歌手在舞台上演唱了一首未获授权的歌曲,权利方该向谁主张权利?近日,宿迁市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演唱会作品表演权纠纷案,对“演出组织者”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未授权演唱《雨花石》,权利方索赔6万
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授权,享有音乐作品《雨花石》词曲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权。2023年4月,该公司发现,歌手王某在“某群星演唱会”上演唱了该作品,但未获得其许可。
该公司认为,王某作为演唱者,某酒业公司作为演唱会主办方,吉林某文化公司、南京某文化公司作为组织者,共同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表演权,遂将四者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万余元。某酒业公司辩称,其仅为演唱会冠名方,未参与演出组织,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演出组织者”。南京某文化公司则主张,演出行政报批登记的组织者是吉林某文化公司,其已尽到审查义务。
冠名商、组织者、歌手责任如何界定?
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关键在于认定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出组织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演出的主体应负责取得作品许可并支付报酬。经查,吉林某文化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完成了演出行政报批,南京某文化公司则具体负责场地、艺人、报批文件等组织工作,二者实际承担了演唱会的策划、筹备与执行,故被依法认定为共同组织者,应对未经许可使用歌曲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某酒业公司虽为演唱会冠名商并在海报上标注为主办方,但其合同身份仅为品牌赞助,目的在于广告宣传,并未参与演出内容的具体组织与管理,演唱会也未公开售票,仅采取“购酒赠票”方式回馈客户,故不认定为组织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有明确组织者的情况下,歌手王某作为表演者亦不直接对权利人承担责任。
综上,宿城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演唱会规模等因素,法院判决吉林某文化公司与南京某文化公司作为共同组织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驳回了对某酒业公司及歌手王某的诉讼请求。
组织者需全程参与策划执行,赞助商不担责
本案承办法官汤峰指出,随着文化市场蓬勃发展,演出活动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明确“演出组织者”的法律身份与责任,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法律之所以规定由演出组织者统一取得版权许可,是为了避免表演者个体分别洽谈的效率低下,也便于著作权人集中行使权利。组织者作为演出活动的策划者、执行者和主要受益者,理应承担起审查演出内容合法性的义务,确保所使用的作品均已获得授权,这是其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核心要求。认定组织者不能仅依据宣传物料上的称谓,而应审视其是否实际参与了演出的策划、报批、内容安排、票务组织等全流程工作。
商业冠名、赞助行为与演出组织在法律上性质不同。赞助商以品牌曝光、广告效益为目的,通常不具体介入演出内容的制作与管理流程,不能仅因品牌出现在活动宣传中即认定其为组织者并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同时,表演者个人责任的豁免,以“演出存在明确组织者”为前提。若组织者身份无法确定,或表演者不能证明演出由他人组织,则表演者仍须自行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通过清晰界定各方权责,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边界,有助于引导演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