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不可分割,擅自赠与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更新时间:2025-06-10 00:09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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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2、董某某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登记结婚。 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董某某与陈某 2 菲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自 2022 年 3 月起,董某某多次向陈某 2 菲转账。 其中,2022 年 3 月 26 日转账 5000 元;2022 年 4 月 21 日转账 2000 元;2022 年 8 月 11 日转账 5200 元;2022 年 8 月 14 日转账 6000 元;2022 年 9 月 21 日分三次转账 2000 元、1000 元、500 元;2022 年 10 月 6 日转账 5000 元;2022 年 11 月 25 日分两次转账 100 元、400 元;2022 年 11 月 26 日转账 400 元;2023 年 6 月 1 日转账 610 元;2023 年 6 月 5 日转账 5000 元;2023 年 6 月 22 日转账 1000 元;2023 年 6 月 30 日转账两笔 3000 元;2023 年 7 月 7 日转账 1500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转账 4000 元;2023 年 9 月 20 日转账 7000 元;2023 年 10 月 2 日转账 2000 元;2024 年 2 月 9 日转账 1000 元;2024 年 5 月 17 日转账 2000 元;2024 年 6 月 4 日转账 200 元;2024 年 6 月 15 日转账 10000 元。 以上合计共转账 67910 元。 陈某 2 遂诉至本院,要求陈某 2 菲返还上述财产。
原审原告陈某 2 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确认董某某对陈某 2 菲的赠与行为无效;2. 请求判令陈某 2 菲返还从董某某处受赠的陈某 2 夫妻财产 128446 元;3. 陈某 2 菲负担诉讼费用。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董某某在与陈某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与陈某 2 菲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有悖公序良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董某某未经陈某 2 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人陈某 2 菲,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陈某 2 菲的财产权利,应依法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陈某 2 菲基于董某某的无效法律行为而获取的利益属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董某某直接转账给陈某 2 菲的款项予以确认,由陈某 2 菲予以返还。 对陈某 2 主张的赠送奢侈品、商品代付等款项,因其提交的证据关联性不足,故一审不予确认。
一审判决:一、董某某对陈某 2 菲的赠与行为无效;二、陈某 2 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 267910 元;三、驳回陈某 2 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 2 上诉请求:1.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陈某 2 菲返还陈某 2128元 (128元组成:微信转账 67910 元、支付宝转账 5000 元、董某某为陈某 2 菲购买的黄金饰品价款 6721 元、奢侈品包价款 16015 元、演唱会门票 7800 元、向汪某豪银行转账 25000 元);2.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陈某 2 菲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遗漏了董某某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给陈某 2 菲支付宝转账的 5000 元,陈某 2 菲在一审中对该款项的金额及来源都予以了认可,但一审在计算董某某给陈某 2 菲的转账中遗漏了该笔款项,对于董某某给陈某 2 菲实际的转账金额认定有误。 一审中,陈某 2 出示陈某 2 菲收受的董某某的微信转账及垫付物品证据,其金额均得到陈某 2 菲的认可,陈某 2 菲一方自行提供的证据中,有一笔 2022 年 11 月 23 日董某某支付宝向其转账的 5000 元,陈某 2 遂针对该笔陈某 2 菲自认的转账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对该笔支付宝转账 5000 元,陈某 2 菲及其代理人均当庭认可,但一审判决对于董某某给陈某 2 菲的直接转账金额中却遗漏该笔转账,该笔 5000 元支付宝转账也是董某某未经陈某 2 同意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 2 菲应当一并返还给陈某 2。 对于该笔陈某 2 菲自认的遗漏金额,恳请二审补充认定。 二、一审庭审中,陈某 2 菲对于陈某 2 举证的除 2023 年 4 月 12 日董某某对陈某 2 菲的朋友汪某豪银行转账 25000 元以外,微信转账、赠与的物品、垫付门票等金额共计 98446 元全部予以了认可,其中包括 2022 年 5 月 13 日董某某为其购买的奢侈品包 16015 元、2023 年 12 月 6 日为陈某 2 菲购买的黄金 6721 元、2024 年 4 月 11 日为陈某 2 菲购买演唱会门票花费的 7800 元。 关于董某某未经陈某 2 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 2 菲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对此陈某 2 已经尽到了充分的举证责任,反而是陈某 2 菲对于相关转账系共同开销的举证不足,董某某与陈某 2 菲在一起期间的生活费全部由董某某支付,董某某给陈某 2 菲转账均由陈某 2 菲个人占有使用,不存在所谓的共同开销。 综上,陈某 2 请求陈某 2 菲返还其占有的陈某 2 与董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128元的诉请应当全部得到支持。 三、陈某 2 菲一审出示证据自认其于 2022 年 6 月就知晓董某某已婚身份,其后长达两年仍自愿与董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共同出游、向董某某索要金钱财物、挑唆董某某与陈某 2 离婚。 其所谓的报警记录均只能证明陈某 2 菲报过警而无法反映出受到董某某胁迫,反而是陈某 2 菲一审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陈某 2 菲知晓董某某已婚身份后仍主动联系董某某、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 一审 “本案董某某在与陈某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与陈某 2 菲保持男女朋友关系” 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更正。 四、董某某给案外人汪某豪转账的 25000 元系受陈某 2 菲指示,该笔转账最终进入陈某 2 菲账户,对于该事实陈某 2 菲已经认可,陈某 2 要求陈某 2 菲返还未经其同意由董某某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12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陈某 2 菲明知董某某与陈某 2 之间的夫妻关系,仍自愿长期与董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向董某某索要金钱财物,故意破坏陈某 2 与董某某的夫妻感情、不当获取他人夫妻共同财产,并多次向陈某 2 发送短信、打电话挑衅,告知其与董某某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对陈某 2 的家庭生活、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破坏,是对公序良俗的极大破坏,其基于与董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获得的财物应当全部返还给陈某 2。陈某 2 菲答辩称:1. 一审没有认定陈某 2 菲自认的 5000 元转账,系因陈某 2 菲与董某某有相互转账的事实。 2. 汪某豪转账的 25000 元,与陈某 2 菲无关。 黄金首饰在董某某手中,陈某 2 菲没有得到,有报警记录,董某某把黄金首饰、陈某 2 菲的手机都拿走了。 16015 元的奢侈品包被董某某剪坏了。 7800 元的演唱会门票是董某某先找陈某 2 菲借了 7800 元购买两个人的门票,董某某后来还了 7800 元给陈某 2 菲。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 2 菲应否向陈某 2 返还 2022 年 11 月 23 日董某某向陈某 2 菲支付宝转账的 5000 元、董某某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向汪某豪的银行转账的 25000 元、6721 元的黄金首饰款、16015 元的奢侈品包、7800 元演唱会门票款。董某某在与陈某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某 2 菲转账以及赠与其他财产的行为,双方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一审将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二审将案由调整为赠与合同纠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陈某 2 菲基于无效赠与所收到的财产应返还给财物所有权人。 陈某 2 要求返还全部财物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即 “一、董某某对陈某 2 菲的赠与行为无效;”;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 “二、陈某 2 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 267910 元;三、驳回陈某 2 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陈某 2 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 284031 元;四、驳回陈某 2 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