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刀郎(罗林)涉及真假刀郎(罗林)等重大事件,仍开演唱会的释疑
更新时间:2025-06-13 05:26 浏览量:2
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重大公共事件处理原则,关于“真假刀郎(罗林)”身份争议立案期间是否应叫停其演唱会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法律原则:调查不必然中止合法活动
1. “无强制措施不限制权利”原则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行政许可相关精神,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艺人身份争议的立案调查,若未对当事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 或行为禁令(如停演通知),其已获批的演出活动可继续进行。当前巡视组仅表示“受理查办中”,未出具限制性裁定,故法律上无依据要求停演。
2. “重大公共事件”的处置边界
尽管该案涉及公共关注,但中国现行法规对“立案即叫停”无统一强制性规定。是否暂停活动取决于案件性质是否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例如:
涉毒、失德艺人:如李代沫因吸毒被刑事处罚后,其商演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危害社会公德)被紧急叫停。
身份真伪争议:若不涉及诈骗、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且无证据表明演出内容违法,则不属于法定停演情形。
(二)、演出资格判定标准
1. 行政许可效力优先
刀郎(罗林)2025年巡演已通过多地文化部门审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主体资质)、第11条(内容安全)规定,并落实实名购票、退票机制等要求。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在撤销前持续有效。
2. 风险等级决定干预必要性
根据文旅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叫停演出的前提是演出存在实质违法内容或安全风险(如煽动暴力、失德艺人参与)。当前无证据表明罗林演出存在此类问题,故无需“预防性叫停”。
(三)、若调查结果不利的法律后果
若身份造假属实:可能构成欺诈或侵犯姓名权,文化部门可依据《条例》第45条撤销演出许可,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后续停演。
若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羁押),演出因客观条件无法继续,主办方需退票并担责。
结论:无需“一刀切”叫停,但需动态监管
当前无法律依据强制叫停已获批的演唱会,监管应遵循“最小必要干预”原则:
继续演出:在调查结果公布前,已售票场次可照常进行;
强化监督:文化执法部门需动态审查演出内容及演员行为,确保无新增违规情形;
结果追溯:若最终认定身份违法,可追责并叫停未举办场次,观众可依法索赔。
综上,依法行政要求“疑罪从无” ,在司法或行政裁决前,叫停合法演出缺乏依据,反而可能侵害多方权益。监管重点应是确保过程合规,而非预判性干预。
二、关于刀郎与涉嫌网暴羌族歌手云朵的网暴头子王子汝诚南宁互动(投诉办理件)的涉及网络暴力、民族团结及人大代表责任等情况,结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分析如下:
(一)、网暴与民族因素的法律定性
1. 网暴行为的违法性*
若查实刀郎团队或关联人员(如王子汝城)组织、煽动对云朵(羌族)的长期网暴,可能违反以下法律:
《民法典》第1024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12条:禁止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歧视。若网暴内容涉及贬损羌族身份,可能构成“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宪法》第4条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3条,文化或公安部门可介入调查。
2. 民族问题的严重性
云朵作为羌族歌手,若因其民族身份遭受针对性网暴,且导致其演出被除名、职业受损:
可能触犯 《刑法》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违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中“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的规定,行政机关可对责任主体行政处罚。
(二)、对演出资格的具体影响
1. 是否需立即叫停演唱会?
当前无强制停演依据:
即使网暴投诉已立案,若刀郎本人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或文化部门未认定其演出内容违法,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第11条,已审批的演出可继续举办。
例外情形:
若调查证实演出本身包含煽动民族歧视内容(如歌词、舞台呈现),文化部门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3条立即叫停,并撤销演出许可。
2. 潜在后续追责
若网暴属实且刀郎参与:
作为共同侵权人或纵容者,可能面临高额民事赔偿,同时文化部门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5条将其列入“失德艺人”名单,禁止后续演出。
若破坏民族团结成立:
除民事、行政责任外,可能触发人大代表资格罢免程序(《代表法》第48条),并永久丧失演出许可。
(三)、人大代表身份的特殊义务
《宪法》第52条及 《代表法》第4条要求人大代表模范遵守法律、维护民族团结。刀郎对网暴头目的公开支持(如拜年、演唱会互动),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法定义务,成都市人大可启动调查或罢免程序。
其行为若被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大可建议暂停其演出活动直至调查结束。
(四)、结论与法律建议
1. 当前演出合法性:
在网暴和民族团结案司法结论前,无直接法律依据强制叫停已获批的演唱会。但若演出中出现煽动性内容,文化执法部门可现场中止演出。
2. 风险升级与监管要求:
动态监管:文化部门应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31条,加强对演出内容及演员言行的审查,防止利用舞台煽动网暴或民族对立。
人大监督:成都市人大需优先调查刀郎是否违反代表义务,若查实参与网暴,可通报文化部门同步限制其演出。
3. 法律责任优先级:
网暴案若涉及民族因素,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艺名争议。建议监管部门优先彻查网暴投诉,并依据《反网络暴力法(草案)》及民族政策综合定性,再决定是否追加演出限制措施
故法律层面不支持因立案直接叫停演出,但刀郎若被查实纵容或参与民族歧视性网暴,将触发多重法律责任,文化部门及人大有权联动终止其演出资格并追究公职责任。监管重点应转向行为审查而非仅等待结果,以防范社会风险扩大。
综上,介于刀迷越来越趋于暴力的行为(如重要刀粉丝何逸舟、张大马、湘夫人及"江山如此多娇″要么在互联网上进行骂战,要么在直播间组织策化对政府文旅部门(包括国家广电总局)、央视(党和国家的重要喉舌)进行攻击的现状,成都市人大应建议叫停其演唱会并启动调查程序或罢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