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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两张演唱会门票,只能退一张?法院这么判——

更新时间:2025-09-15 21:23  浏览量:1

如今,随着网络消费快速发展,各种新型消费场景、消费形式日渐丰富,人们对消费体验也越来越重视,这对进一步完善消费模式、提升消费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聚焦网络消费新领域和新问题,不断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促进网络消费模式持续健康发展。

经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指导,法治网推出系列报道,陆续邀请相关典型案例的主审法官以案释法。今日推出《买了两张演唱会门票,只能退一张?法院这么判——》。

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载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

因行程有变,方某向某票务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张演出票被该平台拒绝退票。

经方某多次请求,该平台仅向方某退还第二张票款的80%。方某不满意解决方案,诉至法院,请求平台退还剩余的20%票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票务平台在票务须知中载明的退票条件,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演唱会门票具有时间性要求和有限性等特点,若允许消费者任意退票可能对经营者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故票务经营者有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拟定退票规则的现实需求,但退票规则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公平合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对退票规则的通常理解应为“退票后再次购买则不享有退票权益”。而案涉门票并非方某退票后再次购买,故平台不能依据上述条款拒绝向方某全额退还票款。即使对上述条款存在一个购票账户仅能就一张演出票享受无条件退票的解释,但也因该种解释更有利于某票务平台,故不应采纳。此种情况下,本案中的退票规则应作出更有利于方某的解释。最终判决:某票务平台向方某退还剩余的20%票款。

法官释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张倩

随着当前演艺经济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线上票务平台购买演出类门票。演出类门票与一般日常消费品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票务平台经营者通常通过格式条款约定演出类门票的退票规则。对此类格式条款,应当在审慎权衡经营者关注和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格式条款的法律解释规则。

本案中,方某在某票务平台购买演唱会门票,双方就“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将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理解产生争议。在此情况下,如将该条款解释为“一个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无条件退票权益”,明显更有利于某票务平台,此时应适用更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

本案判决明确,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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