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艺术不仅是时代的镜像,更可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独特力量
更新时间:2025-09-18 13:30 浏览量:1
编者按:电影艺术不仅是时代的镜像,更可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独特力量。从《盲山》引爆全国打拐行动,到《天注定》助推乡村治理,再到《红尘错》引发司法程序深思,中国电影正在通过审美叙事参与法治文明建设。这些作品将抽象法理转化为具象故事,在情与法的碰撞中激发公共讨论,既凝聚民间智慧,也获得制度回应,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治理互动模式。我们期待更多作品能在艺术性与社会性之间找到平衡,让银幕之光持续照亮现实之路。
影像之重:当电影成为法治进程的镜像与推力
特约撰稿人 高山 万民
电影作为一个时代之镜,不仅映照社会百态,更以其独特的艺术力量参与历史进程的塑造。
李杨的《盲山》以其冷峻镜头揭开被遮蔽的苦难,引发全国打拐风暴;贾樟柯的《天注定》以多棱叙事,透视转型阵痛,推动乡村治理变革;而今,尹戈的《红尘错》以其对司法细节的深度关切,有望激活对死刑制度的公共讨论。
这些作品共同勾勒出,一条文化叙事与社会变革相互交织的轨迹——银幕不仅是现实的映照,更可能成为推动制度演进的特殊催化剂,在法治中国的宏大画卷中添上凝重而深刻的一笔。
电影介入社会议题的力量,首先源于其将抽象正义转化为可感叙事的能力。法律条文与政策方案,往往是一个抽象而疏离的死扣结,而电影艺术却能将冷冰冰的案例转化为血肉丰满的生命故事。
《盲山》中的女性,她们所承受的具体苦难,远比打拐文件中的统计数字,更具穿透力;《红尘错》中的李木勇案,其程序瑕疵与人性困境,也比司法教科书中的原则论述,更令人辗转难眠。这种叙事转化在认知层面唤起共情,在伦理层面激发义愤,进而为制度变革积蓄民意的力量。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言,“法律是不含激情的理性”,但法律的变革却常常需要激情作为先导。电影艺术正是这种伦理激情的点燃者,它让观众不仅知道正义为何必要,更感受到正义为何紧迫。
《红尘错》的特殊价值,在于其将镜头对准了司法实践中,一个最为幽微的灰色地带——死刑审判中“原因与结果”的复杂辩证关系。该电影通过李木勇案的精微刻画,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往往过于重视犯罪结果,而轻视犯罪成因的系统性偏误。
当审判者,只关注“谁被杀”而不充分追问“为何杀人”,司法便可能在实现形式正义的同时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公。中国传统司法文化虽强调“情理法”的融合,但现代司法体系的专业化建构过程中,却容易陷入机械司法的陷阱。
《红尘错》通过艺术呈现已提醒我们:真正的司法公正,不仅需要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更需要深入理解犯罪背后的社会语境与人性困境。这种艺术提醒与近年来“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形成深刻共鸣,彰显了电影艺术参与法治文明建设的独特路径。
值得人们深思的是,这类电影的社会效用往往呈现一种“中国式”的作用机制——它们既通过公共讨论形成自下而上的民意压力,又通过引发权力高层的关注实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革。这与西方社会中艺术与权力往往处于对立关系的模式有所不同,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艺术可以成为沟通民众与决策者的特殊媒介。
《盲山》不仅激发了社会民间对打拐的关注,更直接推动了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的出台;《红尘错》的修改过程本身就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创作团队与政策要求的对话协商。这种上下互动的变革模式,既需要艺术家的道德勇气与叙事智慧,也需要决策者的开放心态与回应意愿,二者共同构成社会进步的双引擎。
然而,我们也需警惕对电影社会功能过度浪漫化的想象。艺术能够推动变革,但其作用始终存在边界与局限。
《红尘错》引发的讨论或许能够促进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成因的更充分考虑,但不可能替代法律专业的判断;电影能够呈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无法提供具体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艺术叙事必然经过审美选择与戏剧化加工,其与复杂社会现实间始终存在距离。
因此,我们既应赞赏电影参与社会进程的积极意义,也应保持清醒的认知:银幕上的正义终究是隐喻性的,真正的制度变革还需要依靠立法者、司法者与全体公民的持续努力。
从电影《盲山》到《天注定》再到《红尘错》,我们看到中国电影正在探索一条独特的艺术与社会互动的道路。这些电影人以其社会责任感和艺术勇气,让银幕成为思考社会问题、凝聚改革共识的公共空间。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进程中,这种艺术实践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具体问题,更在于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与正义感——它让我们不仅知道法律是什么,更思考法律应当是什么。
在这个意义上,电影艺术既是法治进程的镜像,也是其推力;既记录着当下的正义追求,也参与着未来的正义塑造。当银幕之光熄灭,讨论却刚刚开始,而这正是电影参与历史变革的最美瞬间。
编辑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