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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黄牛”代买迪拜演唱会门票反“被宰”,法院判了……

更新时间:2026-01-07 20:50  浏览量:1

近年来,演唱会经济持续升温,许多明星的演唱会门票“一票难求”。部分粉丝为购得门票,不惜加价通过“黄牛”或所谓“代抢”渠道购买,却忽视了这一行为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与财产安全隐患。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通过“黄牛”购票而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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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为购买某歌星2025年1月在迪拜的演唱会门票,于2024年11月委托黄某代为购票。黄某随后建立沟通微信群,安排其人员与陈某对接具体事宜。

2024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期间,陈某通过微信分次向黄某转账共计80300元,用于购买27张门票。12月19日,陈某在微信群询问订票进展,对方称“门票在途,预计次日送达”。

然而直至演唱会结束,黄某既未交付门票,也未退还购票款项。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返还相应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陈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演唱会购票款,应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演唱会门票,但直至演唱会举办完毕,被告仍未履行交付演唱会门票的义务,其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陈某退还购票款项80300元。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通过微信沟通并转账购买演唱会门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黄某作为受托人应当依照约定向陈某交付演唱会门票。但黄某收取购票款后,未依约交付门票,也未退还钱款,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

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或其他服务类有价票证,

应当首选官方售票渠道,自觉抵制“黄牛”倒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切勿轻信所谓“内部渠道”“代抢包中”等不实宣传,更不要轻易向身份不明、缺乏资质的个人或机构支付大额钱款,否则可能面临“钱票两空”的风险。一旦产生纠纷或发现自己被骗,应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对方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及时报警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场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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